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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赔1亿,二审不但泡汤了,还搭上120万受理费!“萝卜章”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戴安琪 薛瑾 中国证券报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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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


本来是中泰信托未按照约定回购相应债券,一审判给财富证券1亿元违约金;但随后财富证券却被发现买卖协议虚假、印章伪造,而使得自己快到手的1亿元“飞”了。


缘何案情结果180度翻转?



二审牵出“萝卜章”闹剧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财富证券公司诉请中泰信托应向其回购1亿元15兴安债,支付债券买卖对价款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中泰信托应向财富证券支付债券买卖对价1.03亿元,财富证券在收到款项后将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交付登记至中泰信托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名下或中泰信托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中泰信托表示“不服”。2019年6月,中泰信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泰信托在上诉请求中表示,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其陈述的关键信息点包括——财富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上的信托专用章系伪造,中泰信托公司从未刻制过该信托专用章,从未与包括财富证券公司在内的任何主体签订过《债券远期买卖协议》


中泰信托还表示,一审判决遗漏了本案诸多关键事实。


其给出的理由包括:


1.涉案信托产品是中泰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项目,交易资金是客户康思资本的信托资金,而非中泰信托自有资金。


2.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发生的每一笔交易均以委托人康思资本向中泰信托公司下达的指令作为依据。


3.中泰信托还对公章作出了澄清,表示本公司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交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材料、资金清算表、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印鉴卡等材料中所使用的均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而非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所出现的印章。


此外,中泰信托还称,提交的录音足以证明财富证券知悉涉案协议并非中泰信托所签署。


中泰信托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京国信民证字第04289号《公证书》及涉案交易发生时康思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晓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平晓康承认其在中泰信托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该印章与财富证券公司签署多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等事实;


2.康思资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待证事实同证据1;


3.平晓康出庭作证的证言,待证事实同证据1、2;


4.(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113、40114号公证书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综合业务登记单》《中国联通客户账单》,拟证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传真号码010-683××××5系康思资本公司注册并使用。


财富证券公司在二审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最高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了关于买卖15兴安债的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与财富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签订协议、实际成交和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财富证券公司要求中泰信托公司履行《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债券回购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作出的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由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由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来源:天眼查


对于上述文书中频频现身的“康思资本”,中证君通过天眼查了解到,该公司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已被列入“异常机构”行列,并指出异常原因为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本异常机构公示情形已整改)


缘何案情结果180度翻转?


事情要从2017年开始说起……



频频延期 15兴安债始终未回购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16日,财富证券(甲方)与中泰信托(乙方)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中的15兴安债、16红果小微债买卖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


1.甲方应于2017年1月16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面值均为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15兴安债。


2.甲方应于2017年2月16日按约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卖出上述债券,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约买入。


3.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同日,国海证券与中泰信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由国海证券分笔买入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和面值1亿元的16红果小外债。随后,财富证券通过其开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向国海证券分笔买入了上述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和面值为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


然而,因中泰信托未按《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2月16日回购上述两债券,双方又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了《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对中泰信托回购两种债券的时间进行了延期,同意中泰信托回购15兴安债时间延至2017年3月1日,回购16红果小微债时间延至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2日,中泰信托向财富证券按上述约定时间回购了16红果小微债,但未按时回购15兴安债。


其后,双方又分别于2017年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8日签订了4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就中泰信托回购15兴安债的时间进行了4次延期。在最后一次延期即3月28日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约定,中泰信托应于2017年4月18日回购15兴安债。


因中泰信托仍未在2017年4月18日向财富证券回购该15兴安债,该债券至今仍由财富证券持有。



《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真实性早已存疑



事实上,对财富证券提交的系列《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在一审时就已经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然而当时一审法庭表示对财富证券公司提交的系列《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理由如下:


财富证券提交的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上的专用章,从直观上看,与从五矿证券调取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上专用章一致,中泰信托未对两份协议中专用章的同一性申请鉴定,可见,中泰信托不仅在与财富证券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使用该专用章,亦在与他人就该信托产品交易中使用该专用章。中泰信托公司称该专用章系伪造,与客观事实不符;


《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信托产品名称为“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而实际成交产品名称系“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没有“计划”二字,但该协议上记载的“债券名称”、“债券代码”与对应的《现券买卖成交单》相符,且中泰信托亦在该协议上加盖了“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故信托产品名称多了计划两字,对该协议真实性认定没有影响;


至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联系人是否系中泰信托的员工及电话联系方式错误,在中泰信托公司加盖了专用章的情形下,不能否定协议的真实性。



编辑:李若愚 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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